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15日起,在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特此通知。
2020年10月10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免责声明:本文仅用于交流学习,分享信息。文字、图片及音视频素材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